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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体育直播:汉坤观点 AI企业出海(二):法律尽职调查关键风险合规自查指南

来源:星空体育直播    发布时间:2026-04-16 03: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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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中国AI产业正经历前所未有之资本热潮。多个方面数据显示,2024年中国AI行业一级市场融资总额达1,052.51亿元,融资事件696起,近十年行业融资规模已从2015年的300.7亿元扩张逾3.5倍[1];进入2025年,这一趋势更趋强劲——截至2025年11月,仅具身智能产业,全年融资事件超305起,总额超过380亿元,参与投资机构数量逾600家[2]。从月之暗面、智谱AI等头部大模型企业单轮数十亿元级融资,到无人驾驶、具身智能、AI基础设施等细分赛道的持续吸金,资本正以前所未有的密度涌入这一领域。

  值得注意的是,融资热潮的背后,是投资人日趋审慎的尽职调查态度。随着AI企业出海进程加速、监管框架日趋完善(如算法备案、大模型备案、数据跨境传输等合规要求的落地),以及开源合规风险等新型法律问题的涌现,法律尽职调查在投融资交易中的地位愈发重要。对于创始人及管理团队而言,融资不仅是资金层面的对接,更是企业合规体系接受全面检验的过程,任何一处系统性疏漏都有几率会成为交易推进的障碍,甚至影响企业后续的资本化路径。

  本文作为AI企业出海系列文章的第二篇,将承接前文关于股权架构的探讨,梳理在融资法律尽职调查中针对AI企业特殊属性的合规自查核心要点,涵盖业务资质、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以及股权架构四大维度,以期为AI公司可以提供一份实用的合规自查指南,助力AI企业在资本化道路上行稳致远。

  AI企业的业务模式往往涉及复杂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这使得相关资质许可成为法律尽职调查的首要关注领域。以下就大模型备案、算法备案及ICP许可/备案三项核心资质展开分析。

  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8月15日施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网信办”)于2024年3月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已备案信息》公告进一步明确,大模型备案采取“上线一批、备案一批”的滚动机制。截至2026年2月,已有将近800款大模型完成备案并对外公布[3]。

  对于AI企业而言,大模型备案的触发条件具有广泛适用性。只要公司可以提供的生成式AI服务具备“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例如面向公众提供文本生成、图像生成、代码生成、音视频合成等服务)即落入备案范围[4]。

  根据我们的项目经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大模型备案实行“属地初审、中央终审”的两级审核机制。主管部门为企业注册地所在的省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5],由其负责材料初审与技术安全评测,初审通过后,上报国家网信办进行最终复核并统一公示。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2022年3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算法规定》”)第二十四条要求,“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利用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根据《算法规定》第二条,算法推荐技术包括“利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更好的提供信息”。

  AI企业往往是算法技术的重度使用者,其业务形态与算法备案的关联度极高。以下为需完成算法备案的常见的算法技术种类及算法功能[6],其中,生成合成类算法系提供大模型相关AI服务的AI企业所主要涉及的算法备案类型:

  值得格外的注意的是,实践中,算法备案与大模型备案存在交叉但各有侧重。前者关注算法机制本身的透明度与安全性,后者聚焦生成式服务的整体合规。对于同时涉及两类服务的AI企业,需确保“双备案”齐备,避免遗漏。

  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许可与备案制度由《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确立。根据该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即ICP许可证)以及非经营性服务实行备案制度(即ICP备案)。

  AI企业并非必然落入ICP许可与备案制度的监管范围。依照我们的项目经验,若企业仅从事模型研发、训练,通过私有化部署向企业客户交付模型能力(不涉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或仅作为技术提供商向别的企业授权模型使用权而不直接面向最终用户,则可能无需办理ICP许可或备案。然而,如果AI企业利用互联网(网站、APP、小程序等)向上网用户直接提供信息服务,无论该服务是免费还是收费,均需履行相应ICP手续(ICP许可或ICP备案)。

  ICP许可与备案制度本身系由来已久的监管框架,针对该类监管的具体实际的要求不再做具体阐述。但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鉴于中国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对外资实行准入限制(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及《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除少数例外,互联网信息服务仍属外资限制类业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7]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入资金的人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允许超出50%),在AI企业采用红筹架构进行出海布局的情况下,AI企业需视是否要取得ICP等增值电信业务资质以及结合后续上市进展和监督管理要求,统筹规划其股权架构安排。

  AI企业的数据合规风险贯穿AI企业的全生命周期,数据合规风险集中于两个核心场景:一是模型训练阶段的语料数据合规,二是面向客户提供服务时的数据合规。

  《暂行办法》第七条明确要求,服务提供者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审核问询函可见,证监会在AI企业上市审核中对此问题高度关注。以旷视科技(科创板IPO)为例[8],证监会要求其说明“数据收集方式及其合法合规性”;对智谱华章、硅基智能等企业,证监会问询问题均涉及“训练数据的收集规模及来源合法性”。由此可见,AI企业的训练数据来源合法性是AI企业没办法规避的数据合规问题,语料数据来源合规已成为AI企业上市的实质性审核要点,在法律尽职调查中亦会受到重点核查,值得AI企业核心着重关注并合规自查。

  根据我们的项目经验,目前AI企业的语料数据获取主要依赖四类渠道,基于不同渠道,AI企业的合规自查关注要点亦存在区别,我们具体梳理如下:

  当AI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时,数据处理进入收集、存储、使用的管理周期,AI企业的合规自查应当聚焦于如下方面:

  相较于传统企业,AI企业既面临核心知识产权归属清晰等传统企业涉及的共性风险,也因其独特的业务业态,产生知识产权衍生成果归属、技术出境管制等新型风险。该等风险是法律尽职调查中需额外关注的重点,AI企业亦需在合规自查过程中予以特别关注。

  AI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超越传统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登记,深入业务场景中的衍生知识产权归属安排。当前AI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主要是采用两种模式,衍生知识产权归属风险各异:

  根据《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基于数据分析的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技术”、“智能语音交互技术”、“语音合成技术”等与大模型相关的技术已被明确列为限制出口技术。同时,《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限制类技术出口需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技术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对外转让。

  在AI企业业务开展过程中,AI企业向海外提供与上述技术相关的服务可能构成“技术出口”的情形,具体体现在向海外子公司或合作伙伴授权使用基础模型;在境外部署服务器时传输模型架构、源代码或训练框架。这些行为若涉及限制出口目录内的技术,均需履行出口许可,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据此,如AI企业涉及前述情形,则应当将有关技术出口手续是否完成作为合规自查的一个核心重点。

  在上一篇文章《AI企业出海(一):全球股权架构搭建策略》中,我们已系统介绍了AI企业出海常见的股权架构模式。就AI企业出海过程中所搭建的股权架构亦是法律尽职调查中核心关注的内容之一。本节仅重点提示在红筹架构以及平行架构下所需关注的核心要点:

  对于采用红筹架构的AI企业,37号文登记是创始人及中国籍自然人股东一定得完成的前置合规程序。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37号文”),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BVI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在实践中,37号文的办理进度将直接决定红筹架构的搭建进度,进而对融资交割取得融资款的进度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对于初创并且计划采取红筹架构的AI企业而言,其应当在与投资人接触的初期尽快启动37号文已经对应红筹架构的搭建工作,以避免因此导致融资交割的延后。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1号)及《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及《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境外直接投资(“ODI”)手续实行发改委核准/备案、商务部核准/备案以及外汇登记的监管框架。

  若采用红筹架构的AI企业存在境内机构投资的人,且该等境内机构投资的人无适当的境外关联方,则该等境内机构投资的人需履行ODI手续,以实现其在AI企业红筹架构中的境外融资主体之上持股。若AI企业直接通过境外直接投资设立海外子公司的方式实现出海布局,则该等AI企业亦需履行ODI手续。

  平行架构因其实现了境内外业务风险的物理隔离,在AI出海企业中具有特殊意义,但其也带来了如下特殊的法律尽职调查关注点:

  融资范围的完整性确认:需首先确认该次融资的尽调范围,即以平行架构中境内外业务所涉的境内外两套架构为统一整体进行融资,覆盖境内外全部权益,还是境内外架构彼此独立、分别融资。尽调范围的认定将直接决定AI企业法律尽调合规审查的范围以及该次融资交易文件条款设计上的差异。

  股东身份与关联关系核查:需穿透核查境内外两套架构的股东是否完全一致,是不是真的存在非关联第三方仅持有境内或境外单一架构股权的情形。如果构成关联关系,则境内外两套架构之间的商业合作将构成关联交易,亦需考虑该等关联交易对AI企业未来上市的影响。

  创始人的实际控制权确认:需确保创始人对平行架构框架下境内外两套架构的统一控制。

  本文所梳理的业务资质、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与合规以及股权架构问题共同构成了AI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核心关切。这些合规问题并非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交织、动态影响的,因此,AI企业需在出海布局启动前完成系统性的合规论证,将法律尽职调查从被动应对的“检查清单”转化为主动自查的“战略工具”。

  要强调的是,本文所提示的法律尽职调查重点关注问题仅为AI企业的共性核心法律风险。AI行业日新月异,各个AI企业所处的细分赛道、融资阶段、目标市场及股东结构也不完全一样,因此各个AI企业所对应的法律风险以及法律尽职调查要点的优先级亦不相同。我们提议AI企业在合规自查过程中,结合企业自身业务实际与发展规划,在专业法律顾问的协助下量身定做切实可行的合规方案。

  [1] 2024年AI行业融资超1000亿元,有一半AI企业成立三年内获投,IT桔子,2025年02月25日;

  [2] 36氪研究院 2026年具身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研究报告,36氪研究院,2026年1月30日;

  [3] 796款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完成备案,新华社,2026年03月17日;

  [4]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3年07月10日;

  [5]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已备案信息的公告,中国网信网,2024年04月02日;

  [6]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2022年03月01日起施行;

  [7] AI企业主要可能涉及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系互联网信息服务,但不排除部分AI企业基于其自身业务形态在大多数情况下要取得其他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

  [8] 《关于旷视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之回复》,旷视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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